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该规定虽然明确“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但没有明确规定出借人对该标的物的拍卖价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这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亦有所不同。本书作者检索了8个案例,明确认为出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有2个,明确认为出借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例有1个,另有5个案例对这一问题不置可否,只是强调出借人可以对该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这些有争议的案例,我们希望提醒那些打算出借资金的有钱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不要耍小聪明,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这种担保形式是很不稳妥的。最可靠的不动产担保方式,是按《物权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出借人对买卖标的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就是以买卖合同担保抵押抵押合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