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在设立条件、程序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则。在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制”后,商业银行仍被纳入“实缴制”的规范范畴,可见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占据相对优势的地位,商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屡有凭借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对于基层工商干部来说,往往也会因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在监管与执法工作方面有诸多不适应性,导致执法监管的薄弱。
一、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业务,特别是在发放贷款业务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正因如此,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中强势的一方,在交易活动中,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附加一些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条件给交易相对方,造成交易行为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2.因为商业银行数量和规模的膨胀,致使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银行为了能在竞争中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淘汰竞争对手,其中不乏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经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同行业的其他合法竞争对手的利益,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银行业的金融市场监管秩序。
3.多头执法造成监管的错位、缺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银监会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银行法》在执法主体上相竞合的规定,造成工商部门和银监会分别执法,尺度不一,影响了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
二、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几种类型
1.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根据双方约定,按评估收入一定比例给付银行,银行对这部分收入或是记入其他收入,或是不入账、纳入单位小金库,也有的转入下属企业账户。
2.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006年以来,林州市某信用社先后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借贷者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联合开办了“安贷宝”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该种保险业务办理对象是到该信用社处申请贷款的年龄在16至65周岁的借款人(自然人),保费按贷款金额的规定比例向客户收取,保险受益人为该信用社。经核实,2009年上半年,该信用社共办理“安贷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384笔,参保金额124694
7.9元,保险手续费37408
4.03元。其中被强制购买保险的有4笔,金额为2
2.7万元,保险费率均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保费共计681元。
3.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推出对于银行的存款业务形成较大的冲击。面对困局,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宝宝”产品。相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抢占先机,各大商业银行在产品推广上也不甘落后。其中不乏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004年4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 (以下简称尚志中行)开始经营“汇聚宝”业务,并自行编印了“中国银行系列理财产品之汇聚宝”宣传单。该宣传单上的宣传用语是“在现行外汇投资渠道单一,外汇存款利率低位徘徊的环境下,中国银行为您提供一个既安全又能实现您外汇资产保值升值目标的投资理财工具——…汇聚宝'外汇理财产品…如果您不想让您的外汇存款始终吃到很少的利息,那么
请选择中国银行每月定期推出的…汇聚宝'产品。”
2004年9月16日,刘峰与尚志中行签订了中国银行“汇聚宝”业务委托协议书。刘峰办理的是“汇聚宝” 0409B (美元日进斗金),是以6个月美元LIBOR指标挂钩为获取收益方式,属于浮动性保本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刘峰从2006年3月24日起,一直没有收益,遂向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尚志中行。
4.商业秘密。高管、业务员跳槽带走的客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