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明的是,离婚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的市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和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举例来说,比如购买时房价为50万,离婚时房屋市值为100万,升值了50万。分割时,夫妻各方应按照房屋市值100万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分得50 万。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也予以平均分割。
另外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情况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升值部分,究竟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尚有争议。比如在北京,法院在房屋分割过程中,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根据我们代理的案件判决结果来看,不同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有的法院倾向于将房屋增值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法院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结果不同,导致房屋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
举例如下:假设本案中李先生当初卖掉婚前房产所得到的购房款为30万,另借款30万,即房屋价款共计60万元。现房屋市值为100万元,升值了40万。其中,李先生个人婚前房产购房款为30万,增值20万。
(1)如果法院认定该增值部分属于李先生个人财产,则房屋分割方式为:
100万中减去李先生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30万及其增值部分20万,剩余5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评价分割,双方各分得25万。
(2)如果法院认定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分割方式为:
100万房价款中减去李先生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款30万,剩余的7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评价分割,双方各分得35万;
就上述两种观点而言,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前者,即倾向于把房屋中属于个人财产那一部分的增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做分割。
另一种情况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如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处理房产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转变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由房屋归属方,也就是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就是已登记离婚房屋增值分割北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