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传统的房屋卖买方式受到较大冲击而日趋缩萎,取而代之的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成为新的购房趋势,并日渐盛行。这对现代社会的消费及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与便利是不容抹杀,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主要的问题表现在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并且这一问题出现比率程上升趋势。但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婚姻及其相关规定的法条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该条件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出现较多的类似这类问题时,有很多的律师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是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按揭贷款购房中首付款数额或是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较小,而共同还贷款的比例较大,并且是为夫妻以后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个人所有,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共同共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三个观点当中第三种观点占绝对主流。
首先,第一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观点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因此是错误的。
第二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也是有问题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国民法理论上“共同共有”分为三类,一类是夫妻共同共有;二类是家庭共同共有;三类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种观点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现么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是一致的。其具体详论在下面的第三种观点的论述当中,在这里不再赘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现的问题,因为“一般共同共有”是与“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并列的一种共有方式,换句话说,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之间的关系上,无非只有两种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个人所有。因此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细推敲起来是大有问题的。第三种观点划分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点是婚姻成立时的节点。这种分法并没有错,但只是没有考虑到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而导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时的节点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谓的共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果所有权在没有转让、赠与、放弃、继承、国家强制变更、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割或改变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第三种观点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