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具体的追偿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怎么理解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由于只有是被登记了的抵押权,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与他人签署借条、签署抵押合同之后,可以带着借条、抵押合同等的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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