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强化劳动者的履约意识,保护单位自身利益 的安全,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比如押金、身份证等。由于劳 动关系双方地位的实际不平等性,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会为了得到或 者保有这份工作而委曲求全答应用人单位的担保要求,这实质上是用人单位 滥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禁止,该 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 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担保禁止的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担保禁止的内容有三方面:1.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何谓“担保”?《担保法》有明确界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保证人方式。送员工出国培训,由其父母或其他人作为保证人的这种操作方法在实践 中为许多用人单位所采用,具有很大的普遍性,但司法实践却相当混乱,有 的支持有的否定。其究竟是否合法?员工培训显然属劳动关系中的一个内容, 其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员工培训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劳动合同 法》有关担保禁止的规定对其应今适用,对此用人单位务必注意。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偾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某种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谓“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D这种方式在劳动关系领 域不多见。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有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制服押金' “工具押金”等即属此类。实 践中,有的是额外专门收取,也有的是直接从劳动者的工资里扣留,比如许 多用人单位故意通过晚发工资的方法使得劳动者总有一个月工资被扣在单位, 其目的是以此工资作担保,因此其性质与专门额外收取并无二致。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或学位证书、各类专业或职业资格证, 其产权属于劳动者,对劳动者来讲非常重要,因此,此类证件的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权只能专属于劳动者自己,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实践中不少用人 单位对此存有误区,认为劳动者上述许多证件的取得有单位的投人或者协助 等,故单位可以扣留。对此用人单位务必明确:单位对劳动者的投人或者协 助,其救济方法应当是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的损失,而非扣留证件。1、违反禁止的后果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劳动合同法》不仅对此予以明确禁止,而且还明确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 法律责任,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哏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 此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是退还物品。作为担保的押金、保证金、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等,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还,这是用人单位首先要承担的责任。二是罚款仅仅退还物品是不够的,用人单位还需依照劳动保障部门的 责令,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缴纳罚款,这是用人 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三是畴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