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双方依据婚姻19条之规定,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任何财产,均谁取得的归谁所有。在该协议成立之后,以随后取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生产经营收益等方面财产购买的房产,依法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登记于个人所有,对方无权提出异议。
B、双方并未依据婚姻法19条之规定,订立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此种情形下,双方的财产问题适用婚姻法17条、18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属于婚姻法18条规定的,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医疗费及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内获赠专属于一方的财产等依法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形,购买的房产,可以登记为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提出异议。
C、在婚内获赠的房产,或者获赠的赠与人特指专属赠与一方的资金购买的房产,或者指定遗嘱之中指定由一方继承的房产,或指定继承的其他财产购买的房产,依法应属于一方的个人所有的房产,另一方无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购买的或者获赠的或者继承的房产,或相应财产购买的房产,依法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为一方个人所有,在另一方有相关证据,证明购买涉案房产资金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住宅局提出登记异议,并于15日内发起诉讼,要求将涉案房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7条、18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