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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暑期在岗的人员都能享受防暑降温费吗?

3.5w浏览 匿名 2018-07-10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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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刘燕磊律师
    刘燕磊律师

    一、防暑降温费适用人员的范围
      天津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在岗职工,均可享受防暑降温费。
      
    二、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时间
      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时间为每年6、7、8、9四个月,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三、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标准
      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根据天津市人社局的通知,2018年度本市防暑降温费执行每月168元的标准。  
      
    四、不得以实物代替
      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全文
    7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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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根据《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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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进行工作的劳动者每个月的防暑降温补贴是158元,高温补助是每天29元。劳动者在夏季进行高温作业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下发,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当地劳动监察机关对这类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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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有什么区别?
高温津贴顾名思义,是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只能以现金发放,不得借故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而且高温津贴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取,只有那些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者虽然人在室内,但工作场所温度在33℃及以上的职工,才能拿到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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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区别是什么?
1。对作业环境要求不同。2.发放的方式不同:防暑降温费是福利的一种,目的是“防暑降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高温津贴顾名思义,是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只能以现金发放,不得借故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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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有什么区别
高温津贴只适用于在露天气温大于35℃、室内气温不低于33℃环境下工作的职工,防暑降温费适用的是夏季在岗的所有职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单位在发放工资时须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而防暑降温费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实物形式发放,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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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接受调岗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员工不同意调岗的现象,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企业拥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因为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重大修订,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
因此,任何一方都须遵守已订劳动合同中的各项约定。
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突发状况,确实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例如整体的办公地点迁移、部门间的合并操作、国际金融危机等,则必须与劳动者就相关的变更事项进行充分协调与沟通,使用书面方式达成调整协议。
其次,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方可单方面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且必要的修改。
然而,在变更之后,仍需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征询劳动者的意见。
如果劳动者同意,则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责任;
如劳动者不同意,那么企业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此外,我们要明确区分“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上述两种情形不可同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因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而接受适当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天津盗窃罪判刑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个人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情况,若犯罪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即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附加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会受到罚金的惩罚;
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即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如果犯罪金额再大,甚至高达"数额特别巨大",即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那么将会进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行列,且仍需支付罚金或被没收财产作为额外刑罚。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公私财物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通常包括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进行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多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窃取的是他人拥有的财物,而不是自己所拥有的物品。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财物而取回,那么这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遗忘的物品,就没有盗窃的意图。
因为他人的"占有"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只要行为人意识到了被法官视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该认为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知内容。
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他人遗忘的物品而取走,也应当认定他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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