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对甲的诉讼时效与本案无关,且从题目中无法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债权人(甲)转让债权(对丙的债权)自通知(丙)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写了一份证明,该证明就是债权转让通知书,从后面的描述来看,乙应该向丙要过债,但丙没给。甲乙的债权转让协议自证明生效之日起对甲乙生效,对丙而言,从乙向丙还债之日起,对丙发生效力。所以自证明生效之日,甲乙之间已经没有债权法律关系了,又谈何诉讼时效。
另,还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时起计算,且经过追讨而重新起算,本案显然无法具体计算诉讼时效。
2、关于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缺席判决的被告,是指并非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或诉讼中离开的被告,如追索赡养、抚养费、离婚等是必须到庭,其他的多数是不用必须到庭,法院经传票传唤后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甲没有收到传票而缺判,不符合诉讼程序。
3、甲可以上诉,但本案中二审如果是因为程序不合法,多数会发会重审,也就是说还是原来的法院审理;如果甲发现法官徇私枉法,可以申请其回避,你可以提供法官与乙吃饭时的照片,或法官与乙有利害关系的证据;甲还可以先把钱还了,再找丙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