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借款合同用房子提供担保书应该这样写借款合同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出借人/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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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担保人1(以下称丙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塔城市新农步行街142号
签订合同时间:2014年月日
甲方因需,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提供保证担保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下述借款。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借款于本合同签订后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二条【支付方式】:本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第 2 项支付的方式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贷款的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贷款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划款凭证,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据(不签署的不影响划款凭证的证据效力);
2、现金方式:乙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贷款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不保留的,不视为乙方尚未履行的证据,而以甲方签署的收据为准),甲方收到贷款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据。
为便于双方划款、还款,双方特指定下述账户作为借贷资金划款、还款的账户(未以此账户作为操作账户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甲方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卡号:;
乙方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卡号:;
乙方实际放款金额少于约定金额的,甲方同意本合同依然生效并按照约定条款履行。
第三条【利率】:双方同意选择第(1)项作为本合同利率:
1、利率为月息1.5%(不论每月具体天数);
2、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含本数)的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本合同利率从银行利率调整后的次日起同时调整;
第四条【偿还】:甲方还款按照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偿还,双方同意选择第(3)项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方式:
1、利息月付,放款后一个月偿还上月利息,依次类推。最后一期利息同本金共同偿还;
2、利随本清,所有利息最后还款时连同本金共同偿还;
3、其他方式:第一个月偿还全部贷款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提前还款及相应利息】:双方同意选择第(1)项作为甲方是否有权向乙方提前还款的约定:
1、提前还款时,甲方必须向乙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
2、提前还款时甲方应至少向乙方支付(3 )个月利息,之后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超过五日的,按照五日利息收取,每日利息以月息除以30的结果为准(例如:实际使用31天,按照35日计算利息);
3、提前还款时利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超过五日的,按照五日利息收取,每日利息以月息除以30的结果为准(例如:实际使用31天,按照35日计算利息)。;
4、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不承违约责任。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约定放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日起算)。
【抵押物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当发生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况时,乙方有权选择拒绝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取消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贷款,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2、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3、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发生失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等,或甲方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 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质)押人擅自将抵(质)押财产出售、转让、交换、赠与、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6、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减少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未能获得补救,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7、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8、甲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10、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致使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额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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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或担保人存在任何其它违反本合同或相应的担保合同之约定的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第八条【上门催收、公开披露】
1、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则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上门催收利息或本金,由甲
方按每趟 500 元的标准承担相关的人工费、车损、油耗等费用。
2、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则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平台公布甲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九条【担保条款】
1、甲方同意以其拥有全部所有权的下述房屋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叁日内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若甲方到期不能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乙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房产:
(1)房屋坐落:;
(2)房屋所有权人:;
(3)房屋共有权人:;
(4)建筑面积:平方米;
(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2、抵押期间,甲方同意将上述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有关证明的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3、上述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在甲方不妥善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保全费、登记费、过户费、保险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通知费、交通费、催告费、误工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甲方的房屋如有出租,则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将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协议/及承租人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乙方。如乙方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甲方应将其提前收取的抵押房屋所有权转移日之后的全部租金收入归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5、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如有对外租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延长租赁期限、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含一年)租金及设定抵押等情况时,甲方必须先经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6、乙方应在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支付全部利息和费用之日起七日内,出具有关解除抵押所需的手续,配合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7、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因甲方违约而被乙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的。
8、丙方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索。丙方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借款本息催收等相关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2年。
第十条【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程序】
1、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债务均无疑义。三方自愿向塔城市公证处申请赋予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以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甲方、丙方同意在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合同约定的债权人有权单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等情况时,径直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2、如果甲方、丙方未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丙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有关程序如下:
(1)、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①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甲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举证的证据存在问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①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贷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
②本合同三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丙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见本合同第一页所示。甲方、丙方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
③甲方、丙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A、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方、丙方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B、甲方、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C、甲方、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第十一条【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外,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应还未还金额每日0.5‰的违约金,直至偿还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