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是指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于涉及“商业道德”、“不正当”等难以量化的概念,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不正当’与其他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术语,如‘合理的’、‘足够的’一样,是不确定的”。 “只有具体的例子才能使‘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不正当商业行为’更为生动有活力。”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研究需更多关注已发生的判决,从中发现和整理一般条款适用的具体化和类型化路径,明确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上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