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具有从属性。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这种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保证合同的成立、范围、移转、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均与主合同密不可分,或依存于主合同(如成立),或受到主合同的限制(如范围)。单就保证范围而言,保证范围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主债权的范围,如上述案例中保证担保范围就是约定在主债权、主债权损失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内;即使没有这种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也是限定在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内。如果允许在保证范围以外另行约定违约金,则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就会超出主债权的范围,显然与保证的从属性相悖。这就是针对担保范围超出主合同 正确解答了,感谢你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