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离婚时的具体分割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险种以及投保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在保险分割中,财产保险如家财险、车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也多为一年一缴费,在分割上不存在什么问题。离婚中价值较大、争议最多的往往是人身保险,这又主要分为健康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两种,由于人寿保险一般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
健康险方面,如果是婚内购买的产品,健康类保险很容易看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生病,没有得到理赔,这份健康类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就是新型人寿保险。它是普通型两全保险的创新,有三种类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这三种产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具有投资收益的,保单的分红属于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万能险的万能账户可以取得投资收益、投连险全称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功能不用多说了。
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对于这种有储蓄性质的非人身依附型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离婚后,可以通过维持合同、退保、变更保险人三种方式予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首先,可以维持合同,即在分割财产时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其次,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保单现金价值由两人共同拥有,保单持续有效。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建议。
当前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保险在风险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角色逐渐被认可,普通百姓尤其是高净值人士越来越重视保险的保障功能,很多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了保险。
随之而来的离婚保险分割纠纷逐渐增多,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及保单设置的多样性,离婚保险分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原则上,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实践中倾向于不分割;夫妻婚后购买的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时视保单设置的不同有不同情形,最终的原则是将投入(投保人)、风险(被保险人)与利益(受益人)归于同一人,由该方给对方补偿款,一般是保费的一半,有的判例中为现金价值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