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回借款无果,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近日,南汇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认为,借款的担保已过时效,一审判决对债权人丁女士要求担保人徐先生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7月21日,借款人张先生向丁女士借款65万元,徐先生作为担保人保证。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未向丁女士还款,丁女士即向徐先生催讨,徐先生归还了其中的1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丁女士起诉要求徐先生支付欠款本金53万元及违约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06年8月21日,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丁女士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故作为保证人的徐先生可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丁女士要求徐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是借款合同上的担保可有时效性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