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2条第 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 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 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 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 为该条款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 11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 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 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