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是一个网络营销员,现在被竞争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网站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有那些形式?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13 广西崇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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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及特点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网络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借用网络媒介传播、宣传虚假信息就是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查处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限于经营者为介绍及推销相关商品(服务),对商品(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除此之外的借用网络媒介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权范围。
    工商部门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广告法》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
    1.网络虚假宣传的手段多样
    例如,利用视频插播发布虚假广告,利用自设或他人网站发布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微博、微信、论坛留言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网上关键字搜索、超链接技术发布虚假广告等。
    2.网络虚假宣传的方式具有强迫性
    很多网络信息发布者运用技术手段将虚假信息主动推送至目标群体,如电子邮件、垃圾短信等。这些信息往往不以接收者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强迫性。
    3.网络虚假宣传的可识别性差
    实践中,很多网络虚假宣传采用隐性广告宣传形式,如论坛讨论、留言和网站新闻等。这些虚假宣传比传统广告更具有隐蔽性和不可识别性,增加了有效监管的难度。
    4.网络虚假宣传的受众范围广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更直接。
    二、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及其发布途径
    (一)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
    根据宣传内容是否有事实根据,网络虚假宣传方式可分为3类。
    1.欺诈性的虚假宣传
    宣传的内容完全无事实依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如有关商品(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商品(服务)的质量信息纯属捏造。
    2.夸张性的虚假宣传
    滥用不切实际的夸张之词,高估商品(服务)的质量、功效等,从而达到促销目的。执法实践中,行为人经常会提出所谓“艺术夸张”的辩解。判定行为人的宣传是否属于正常的“艺术夸张”,要看宣传中使用的夸张能否被公众接受和识别,是否使人产生误解。
    3.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采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用语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貌似真实,其实并无事实或科学依据,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二)网络虚假宣传的发布途径
    1.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主要方式是与平台建立友情链接,在平台中植入横幅式广告。
    2.利用非交易性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
    非交易性网络平台(如BBS、网络社区)是人们依托网络构筑的活动区域。网络虚假广告等信息在上述网站中多以论坛主题帖、新闻组、网上调查等形式发布,迷惑性大,操作性强,难以识别与规范。
    3.利用自身开设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
    经营者将自行设计制作的信息通过自己的网站对外发布。
    4.利用手机移动通信、电子邮件等新媒介发布虚假信息
    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发布方式,将虚假信息直接发送至目标群体,速度快、针对性强、成本低且受众面广。
    5.利用视频插播发布广告
    在等待网页下载或打开新网页的空档期间,有时会出现另一个以浏览视窗的形式出现的全屏或半屏、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网络广告,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用户观看。
    三、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查办难点分析
    (一)案源发现难
    网络市场区别于有形市场,信息发布不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的束缚,仅仅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与手段排查虚假的网络宣传违法行为耗时多、工作强度大、精确查处难。
    (二)管辖权确定难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具体到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若认定为虚假广告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实践中,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案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
    (三)证据固定难
    网页数据以数字化信息编码为原形,具有易复制、易篡改、易清除等特点,难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并固定保存原件。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拒绝对其从事网络虚假宣传的制作情况和数据证据作确认,工商机关只能通过公证或其他方式加以辅证,而公证等手段只能确认数字证据取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鉴别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时,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当事人计算机数据信息记录备份,获取当事人发出该数据的原始信息,无形中增加了工商机关执法检查的成本和难度。
    (四)责任追究难
    网络虚假宣传案件责任追究难首先体现在违法主体难以查找及认定。当前,互联网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完全实现实名认证,网下违法责任主体难以寻找。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不配合调查,有的是皮包公司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行政执法成本高,责任难以追究。
    四、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查办策略及方法
    (一)查办策略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经营模式不断更新,工商机关必须加强对网络经营及服务行为的研究,及时更新网络知识,深刻了解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特点及表现形式。由于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涉及的违法主体多,对主体认定、管辖确定、证据固定、责任追究等造成困难,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时应将重点放在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首要实施者,即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达到执法目的。
    (二)查办方法
    1.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发现案源
    根据上海市对互联网广告经营单位的统计调查,90%左右的经营额集中在少数几十家互联网广告企业。抓住龙头广告企业,关注有影响的重点网站,定期开展网上巡查,是发现案源的有效方法。广告联盟是网络广告代理商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广告经营模式,关注广告联盟也是发现案源的一个重要方法。此外,还可以通过网上搜索相关违法关键字的方法找到自设网站,进一步比对核查经营信息,挖掘违法线索。
    2.合理确定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定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管辖权时应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网络交易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为首选,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实施地(为网络交易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提供服务器的所在地、实施违法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辅;以违法行为人为首选,其他参与人(互联网服务器提供商、网络交易平台开办商和其他中介服务商)为辅。
    3.充分挖掘现有的取证手段提高取证能力
    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和现场笔录的作用。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除了做好现场笔录外,还应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记录现场信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要充分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现有资源和功能,查询、调取相关交易记录。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复合型人才,充实电子证据设备,如取证勘查箱、高速硬盘复制机、光盘取证系统等;加强基层执法一线人员网络技能的培训,提高电子取证能力。
    4.依法确定各违法主体的相关责任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涉及主体多,但其核心是行为首要实施者,即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术提供方不是虚假宣传行为的直接发起者也不是最终受益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责任的规定要么不够明确,要么要求较低。因此,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时应重点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首要实施者,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术提供方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全文
    10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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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网站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网络虚假宣传的手段多样
    例如,利用视频插播发布虚假广告,利用自设或他人网站发布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微博、微信、论坛留言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网上关键字搜索、超链接技术发布虚假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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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网络虚假宣传的可识别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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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网络虚假宣传的受众范围广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更直接。
    二、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及其发布途径
    (一)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
    根据宣传内容是否有事实根据,网络虚假宣传方式可分为3类。
    1.欺诈性的虚假宣传
    宣传的内容完全无事实依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如有关商品(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商品(服务)的质量信息纯属捏造。
    2.夸张性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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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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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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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虚假宣传有赔偿吗,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保险虚假宣传有赔偿吗,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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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帮信罪取保了要怎么争取不起诉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帮助信息犯罪中申请取保候审后仍可能被免予起诉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尽管当事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程序都可以因此而终结。
其次,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负责监督司法程序进行的检察院部门认为该案并无需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可能会提出建议要求公安局解除对当事人的相关限制措施,或直接发布《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
再次,若检察院部门认为该案仍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也将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
最后,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将会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无法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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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虚假宣传的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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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判断是否形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回复] 解析: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意指任何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此罪名的实施者。
(二)犯罪主观要素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持故意心态,并且必须存在非法侵占公共及私人财产的意图。
(三)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内容十分纷繁复杂,不仅涉及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对市场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四)犯罪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须达到一定程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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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帮信罪怎么争取判缓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帮信罪的案件中,要想获得缓刑有很多种方式可供参考:
首先是积极投案自首,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其次是努力争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这不仅能减轻自身责任,还对社会具有一定的贡献;
再者,应及时主动地退还非法所得,以及赔偿案件受害人的损失;接着,当然要坚决避免畏罪潜逃,这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要礼貌且准确地回答法官的提问,并适当发表质证意见,表明自身认错态度;在判决前夕,应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具备从轻量刑条件的证据,如积极配合调查、经济状况良好等因素。对于帮信罪的审判标准,一般的裁决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如果被告人在犯帮信罪的同时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则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非法拘禁罪多久能开庭宣判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此类审判会花费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时间应根据相关案例的实际情况而定。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未就非法拘禁案的开庭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仅对案件的审理时限有所限定。对于一般的非法拘禁案件而言,通常需要大约三个月左右才能完成开庭审理工作;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从立案的第二天开始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的这段期间,均属于审结期限的范畴,然而在此期间内的公告期、鉴定评估期、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等环节所耗费的时间是不被计入审结期限之内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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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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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的认定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以下的构成要素作为判断依据,可以明确洗钱罪的成立:
首先,关于主体因素。该罪行的实施者通常是一般的主体,包括年龄达到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此外,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关于客体因素。本罪所侵害的是一个复合性的客体,具体来说,它不仅损害了金融秩序,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影响,并且违反了国家对于正常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关于主观因素。本罪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故意。
最后,关于客观因素。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或隐瞒这些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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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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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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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因为夸大宣传本质上也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类型的,具体情况下对于虚假宣传的方式是比较多的,而夸大宣传一般是诱骗他人高估产品价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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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袭警罪免于起诉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予起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首先,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认定为犯罪的案例;
其次,犯罪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再者,经过特赦令裁定免除了刑事处罚的案例;
另外,依照刑法规定属于需要当事人主动告知才能进行诉讼的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未曾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的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都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定义在于违反了被害者的真实意愿,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或肉体上的损害恐吓等方式,强行逼迫受害人进行不当性的行为,对此类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制裁的罪名。以下列举出应被视为构成强奸罪的几种典型情形:
首先,此罪行所侵犯的法益,是妇女人权中不可侵犯的权利部分——也就是女性拥有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受害对象包括所有的女性群体;
其次,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强制进行;
第三,本罪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人群,即年龄达到十四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个体,然而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若有妇女教唆或协助男性对其他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则将以强奸罪的共犯身份予以追究。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带有明确的奸淫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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