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后仍未依法判决时,由人民检察院应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15天前,依法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相关强制性措施的决定,并应及时将该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当刑事执行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新通知之后,必须立即遵循执行该项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