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新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分为三类:欺骗型虚假宣传、误导型虚假宣传和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
(一)欺骗型虚假宣传
欺骗型虚假宣传,即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在商业宣传中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观点欺骗消费者。欺骗型虚假宣传的内容本身就是虚假的。鉴于商业宣传和商业广告的类似性,借鉴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欺骗型虚假宣传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即虚构了商品或服务本身,则宣传或广告为虚假无疑。比如宣称“已拥有某星球所有权,现对外销售”等。诱饵式广告也是此类宣传的典型,表现为以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当消费者想购买时则以所宣传商品已经售完为由表示不能出售,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其他商品。诱饵式广告宣传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上大量存在。如果宣传中明确表明商品或服务暂时不存在,但未来客观上可能存在的,不属于虚假。比如电影新片上映预告、汽车新车上市预告等。
二是对商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宣传。
这种情形是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尤其是针对网络“刷单”行为,新法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