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均作出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贿赂大多表现为回扣、折扣、佣金等形式,并通过给予交易对象的代理人或雇员上述费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8条商业贿赂的定义之后具体列举了上述行为的构成形式,即: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