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债权转让对债权人的效力方面,第91条采取了同意生效的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债权的流动性。各国的立法例大都采用了自由转让或通知生效的原则,而采用的同意生效原则的非常之少。各国立法例一般基于两个出发点: 一是承认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并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和保护;二是债的关系仍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一定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从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过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了,因为从字面意思看,凡债权转让,均须债务人同意,而债务人是否同意,则完全取决其自由意思。如果法律将债权转让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则债权转让制度在现实中将寸步难行。只对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91条的宗旨是禁止利用债权转让进行非法牟利,这与立法时流通领域大量存在“官倒”和“皮包公司”的经济背景有关。因此不可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