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摘录的三个条款中,第一个条款可定义为“保单离婚分割条款”,后两个条款可定义为“婚姻关系中保险金性质条款”。条款(2)(3)明确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对于婚姻关系中签订的人身性质比较强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伤残或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均宜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只有在婚后,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保险法》、《婚姻法》中也均有条文涉及,规定相对明确,本文不再作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