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受让人):扬州瑞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明
甲方与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现已生效,甲方所享有的该债权没有收回,甲方对连云港市东金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就转让事宜协商如下:
一、甲方自愿对连云港市东海县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230万债权及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230万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方式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协商东海县人民法院。
三、甲方转让该债权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向债务人追偿该债权,使乙方享有对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和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