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 79 条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规 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委托合同、 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 等;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该等约定应当有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 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商业 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之列, 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即便中国人 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 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