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诉讼解除事实租赁合同事实与理由:
2012年 6月 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 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 236— 238号 2至 8层住房,建筑面积约 1600平方米,租赁期共 5年, 自 2012年 8月 1日起至 2017年 8月 1日止,年租金为 28万整 (大写贰拾捌万元)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 转让;
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交租金、拖欠租金;
3、乙方在租赁 期间有违约行为的。 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 被告 只向原告支付了 120000元租金, 剩余 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 2013年 9月初,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 2— 4层承租房转租给第三人, 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额租金。 原告知其后, 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 160000元租金, 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