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为二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合同过了诉讼期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三种事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1、债权人主张
2、债务人同意履行。
3、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