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请求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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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请求包括的内容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人们之间发生债务纠纷,在调解及仲裁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就只好走民事诉讼程序了。当事人发起诉讼之前,要写一份民事诉讼状,里面写清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民事诉讼请求有哪些内容?

一、民事诉讼请求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请求包括的内容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人们之间发生债务纠纷,在调解及仲裁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就只好走民事诉讼程序了。当事人起诉讼之前,要写一份民事诉讼状,里面写清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二、提请民事诉讼需要哪些条件?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民事诉讼的请求包含的内容和种类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生活中很多事情产生了纠纷都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会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证据材料以及请求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需要包括的主要组成部分不能缺少,否则法院有权不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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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相识经过、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是否已分居、分居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应当写明: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如何、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3、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二、书写离婚书要注意的问题:
1、书是引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应避免长篇大论,侃侃而谈。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应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
3、原、被告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要准确,以免传唤时无法到庭。
4、在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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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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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藏。人民对哄闹、威胁、冲击法庭、毁损已被查封、毁灭重要证据,侮辱、诉讼参加人;构成犯罪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诽谤,严重扰庭秩序的人、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诽谤,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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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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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该利息的计算发生于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
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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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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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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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支付标准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追究迟延履行责任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在当前民间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仅按储蓄存款利息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不利于制约债务人、保护债权人。即便按贷款利息计付,也不一定能对债务人实际起到制约作用,因而,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民事诉讼中反诉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反诉的复杂性使这一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当代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功能。那么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今天,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注:以下所称反诉均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建设如何是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理论和立法上又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出论述。  一、反诉的理论定位与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  从方上看来要考究我国的反诉制度必须要对什么是反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然后以这个反诉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并以它来作为一个基本标准综合评判我国的反诉制度的现状,这样才能对我国的反诉制度现状有清楚认识。  
(一)反诉的基本理论界定  反诉从字面上理解,
首先它是一种诉,也即是按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其次它是一种“反”的诉,也就是说是相对于本诉这个参照系而言的,同时也包含着与本诉在时空上的不可逆。因此从这两点出发笔者认为反诉是指相对于本诉而存在的一种诉讼请求,具体说来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特殊的的诉讼请求1。  由反诉的概念可以看出,反诉与本诉相对应而存在,同时两者均属诉的范畴,但是反诉又与本诉不同,其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而且只要求被告仅仅是具备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即可,反诉中的被告是本诉中的原告。
2、时间的限定性。反诉除了要符合一般的诉讼时效外,反诉还必须是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程序中提起,也就是说在时间上反诉依赖于本诉,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本诉的存在才使反诉有发生的可能。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必须存在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它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以同一事实为根据。这也是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原因2。  因此反诉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的诉。
首先反诉是的表现为:

一,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亦可以提讼,

二,反诉的效力具有性,一方面是指各当事人在本诉中的地位不变,另一方面是指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自愿撤回或被驳回而失去效力,如果本诉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仍然存在,人民必须对反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其次反诉的也是相对的。反诉对本诉具有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的问题,如果反诉先于本诉提起则反诉成为本诉。  
(二)我国反诉制度的建设现状  
1、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  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辨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2、我国反诉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反诉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对以上的法律条文细加推敲和结合我国的反诉现实会发现反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
一,反诉制度在立法规定不足,制度设计简单。一个完善的诉讼制度必须是能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行动按部就班,在实际中形成程序,依程序办事。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反诉制度的建设来看,我国的反诉立法明显不足表现在:一方面不能达到程序的正当化效果。如:当事人应该如何提起反诉应该如何审理如何处置反诉违反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这些与反诉程序密切相关的方面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于实际中无法操作;另一方面诉权与审判权失衡,相互制约性较差。如:在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与法官对反诉的处分权的配置间严重向法官单方面倾斜;反诉与本诉的合并与否,主要的取决于法官意志,而不是取决于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  第
二,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法官恣意处置反诉。由于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可避免的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当前为数不少的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的特有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以为两者无实质差异和为本诉被告所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在反诉制度的规范下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会使审理的难度加大,在反诉制度的保护功能虚无的情况下,避难就易是法官的当然选择;二是目前对法官工作成绩的衡量指标缺乏科学性,片面强调法官办案的数量,导致法官将本诉与反诉分别审理以在数量上彰显审判业绩。因此在法官的观念中反诉权与本诉权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实现平衡,法官仍然是重轻反诉。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危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  第
三,在理论界反诉的基本理论尚有待进一步的梳理与研究。我们对与反诉相关的基本理论注意得不够,对哪些反诉必须合并审理,对哪些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没有从理论上探讨,另外,一些诸如既判力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不成熟,也给反诉制度的建设带来困难,由此形成的本诉与反诉的分离,极有可能损及被告的权益。因此缺乏缜密理论的支持的反诉制度现状有待完善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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