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刑法第133条规定。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法释〔2000〕33号),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