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节假日值班算加班吗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值班不同于加班在我国的劳动部门法中,并未对值班和加班做成文的具体解释规定。按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来说,一般认为值班和加班有着以下几方面的联系:
1、相同点:
(1)都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工作的行为:值班和加班都是在非工作时间从事工作,例如:既有夜间加班也有夜间值班,既有假日值班,也有假日加班。两者所占用的时间都是非正常工作时间。
(2)都反映单位意志,履行单位职责:无论是值班还是加班,都不是职工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必须经过单位安排,体现单位的意志。另一方面,值班和加班也都需要由职工履行一定的单位职责,而不是以实现个人目的为前提的。
2、不同点:
(1)工作的具体内容不同:值班一般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而加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边休息边工作。区别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2)支付待遇的依据不同:加班费的计算是《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而对于值班的待遇支付法律并未刚性规定,一般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的具体约定来确定。这部分内容笔者将在后文详述。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本文前述的小莹在十一国庆期间到单位从事的是值班,而并非加班。
二、值班待遇的计算本文中小莹认为节假日上班就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样的理解也是不正确的。
值班与加班的区分意义,归根结底在于其待遇的支付和计算。在各个地方的司法性文件中,对于值班待遇的计算也有着多种的规范: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2、重庆市五中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第14条:“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晚上值班守夜,发放了值班补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不予支持。”
3、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审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4、就本市而言,上海市高院也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做了如下解释:“(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综合来看,若值班过程中职工可以边工作边休息,从事的工作又非生产经营类的主营工作,值班的待遇应按单位内部制度或惯例计算;若值班工作不能休息,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差异不大的,一般应当认为是加班,需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支付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