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虽然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由其妻子代签,但王某予以认可,且协议的双方均开始履行该协议,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石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王某变更股权,而王某拒绝办理,故石某拒绝支付转让费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石某反诉请求。
结语
代理是以他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一般由股东本人签章,也可根据授权委托书或口头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但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通过前面对合同代签名诉讼时效,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