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具体工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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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生活的社会上一旦出现了问题一般情况都是由民事诉讼法来进行解决。对于民事诉讼法有的时候也是要在法院当中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判决这时候就需要律师了。那么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具体工作是什么?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具体工作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生活的社会上一旦出现了问题一般情况都是由民事诉讼法来进行解决。对于民事诉讼法有的时候也是要在法院当中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判决这时候就需要律师了。那么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具体工作是什么?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

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尽量使用复印件,不轻易接触原件。

(4)注意保密;对不宜或当事人不愿透露的案件事实应进行保密。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种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笔录,要求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律师办理业务,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了由委托人举证外,还可以自行调查,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资格证和委托授权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证据。同时在调查开始之前,律师应当告知有关人员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并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固定证据。在这过程中,律师也应注意自我保护。

4、申请法院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依《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三种可以申请法院取证的情况进行;同时注意该《规定》第十九条对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期限,即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庭前和解。对于有和解希望的,律师可配合审判人员促成调解,以便日后双方当事人自觉执行,做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写诉讼所需的各类诉讼文书;代理律师在掌握了有关事实和证据之后,即应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有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和解协议。

(1)撰写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起诉状应载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等情况。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人签名或印章以及起诉的时间。

(2)撰写答辩状

答辩状的结构形式与起诉状基本相同,其内容特点是具有针对性,即针对原告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反驳和辩解。另外,答辩状在一定情况之下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管辖权异议。代理律师如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委托人如对裁定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在10日内提起上诉。(2)进行反诉。反诉是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人民法院通过对反诉的审理,不但可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进本诉的审理和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以原告为被告的反诉。反诉的请求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使反诉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因此,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3)撰写代理词

撰写代理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详尽地论述、支持其诉讼请求。代理词不仅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还要由律师在法庭上公开演讲,赢得公众支持,因此,引用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必须可靠、充分、客观,论证必须有逻辑性,严谨周密,富有条理。

3、随着诉讼的进行,及时修改、充实原代理词,所以,代理律师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在发表代理词的过程中,应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反应在代理词的写作上,就是代理词应有足够的空间,能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代理中的漏洞。

4、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代理词虽有一定的形式,但绝不是八股文,它的语言应当丰富、生动、精确,并注意修辞手法的运用。

(4)撰写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以及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3)纠纷和解的最后结果,双方各自应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4)和解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庭审前,对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支付的,律师还应撰写《诉讼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撰写这些法律文书一定要紧扣有关法律规定,申明申请事项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及其必要性。

四、出庭代理

(一)审理开始

1、申请延期审理

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如发现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需要延期审理,而合议庭又没有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有可能影响对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2、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代理律师应从客观实际出发,通俗地向当事人解释什么是回避,回避的条件、意义,如果有事实根据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帮助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滥用申请回避所带来的消极后果,避免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法庭调查

1、协助当事人陈述案情。

在当事人陈述阶段,如果只有代理律师出庭,则由律师代理委托人全面陈述案情。首先应由委托人全面陈述案情,因为委托人作为案件直接利害关系者,对案情有最直接、最充分、最详实的了解,能够较为全面的陈述案件真实情况。但由于委托人受文化水平、心理素质、表达能力等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并不能圆满地陈述有关案情,因此,在其陈述后应由具有法律知识、出庭经验的代理律师补充性地、专业性地陈述有关案情,并准确地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

2、审查核实证据。

实践中,代理律师应作好以下几方面的代理工作:

(1)引导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权虽由人民法院行使,但代理律师可以通过诉讼技巧对审判加以适当引导。代理律师对审判加以引导的最主要途径是质证,通过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强调案件中的重点问题,暴露证人证言中的致命矛盾,引起审判人员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引导审判的目的。此外,适时地展示有关证据、适当安排证据顺序、适当的措辞及语气都有利于引导审判人员的注意力。

(2)提出新的证据。通过法庭调查,代理律师能够了解到更多的证据材料。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提出这些证据来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3)申请重新勘验、鉴定和调查。代理律师在法庭调查中应当注意有关勘验、鉴定和调查结论是否全面,是否有充分可靠的事实根据、有无违法情形等情况,如发现有不当情况可能影响有关勘验、鉴定、调查结论真实性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重新勘验、鉴定、调查的申请。

(4)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律师及其委托人可以随时修正自己的观点,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5)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7条之规定,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依据新发现的有关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执行。

(6)申请撤诉。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而不是放弃诉讼权利,只要原告没有处分实体权利,原告仍可再行起诉,这一点,代理律师必须对当事人加以说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律师根据法庭的调查,也可以提出回避及延期审理的申请。

(三)法庭辩论

要明确辩论的目的和对象,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过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要重复。

五、休庭后的工作

1、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2、休庭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

3、休庭后,律师应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

4、休庭后,律师在所内例会上汇报开庭情况。

六、收到判决书后的工作

1、了解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书,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启动再审程序;

2、根据当事人要求,办理委托手续。二审、再审律师工作参照一审

3、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上诉答辩状、再审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间提交法院。

4、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应通过到法院查阅案卷,与一审律师取得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5、律师应根据一审情况,做好证据补救工作,收集新的证据。

七、执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1、审查案件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2、律师接受执行申请人的委托后,应为其代书申请执行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的,律师可以申请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或立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5、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6、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应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律师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和理由。

7、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律师应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8、律师接受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委托后,如果认为执行无误的,应根据委托人的客观情况和利益履行代理职责;如果确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应为其代书执行异议书。

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律师应征询委托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

1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律师应代理委托人提出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律师应当向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由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转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1、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律师应代其主张优先受偿权。

12、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如果其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13、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律师应代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14、在执行中,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代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

16、执行中需办理产权证照、股权等转移手续的,律师应代委托人审查其合法性

17、受托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律师,在收取执行款项后,应尽快将款项转交申请执行人,不得私自动用。

八、结案归档

(一)律师应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及时领取裁判文书。

(二)客户服务部应督促当事人交回办案跟踪卡,并向客户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三)结案标准,但本节5规定的除外

1、审判程序中,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经客户签署意见后结案。

2、执行程序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结案:

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⑵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⑷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四)律师应妥善保管案卷,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

(五)结案后10日内,律师书写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整理案卷归档,归档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3、承办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具体工作我们可以分为八个大的方面,其中律师我们大家都知道是为了帮助我们来办理案件的,所以说律师对于案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律师的主要的工作就是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我们。然后等到了案子完结律师要整理相关的资料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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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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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由人数众多的一方的村民全体召开会议,推选出二到五名代表人,由全体人员以书面形式签字同意并整理推选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推选材料,并向提交;
(2)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则由人民提出代表人名单,再由人数众多的村民协商确定代表人;
(3)如果对提出的代表人名单还是不能协商确定,则由人民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应当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每个诉讼代表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另外,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已方人员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都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对他们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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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哪些,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
2、由于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书证。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的表现形式分为几类;
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
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六、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八、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代位继承有哪些具体的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亡子女。
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表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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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的类型具体有哪些,诉讼代理人的条件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诉讼代理的类型具体有哪些,诉讼代理人的条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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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离婚程序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离婚程序具体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离婚具体程序
(一)、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人民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辖。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的执行工作。
人民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

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应当终结诉讼。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
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诉讼离婚概念简述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人民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三、诉讼离婚完整程序
1、有二审:→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不上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到期生效
3、调解离婚:→受理→审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4、撤诉的:→受理→审理→调解→撤诉(撤诉可以在判决前的任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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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  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或组织。  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因公不能参加诉讼,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必须进行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们互相争夺或推诿代理权的。  指定代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一切诉讼行为,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毕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条件地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只能在所指定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代理权。
离婚诉讼的具体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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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证明书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法人代表证明书可以用来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有效身份文件,主要用于签订重要合同或者商务谈判确定时,行使自身权利提供的证明,同时在从事参与诉讼案件过程中,也需要依法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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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具体步骤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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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夫妻可以互相代理民事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就“律师 ”的属性而言,包括:其
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
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
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
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广义上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但是工作范围与准入条件不同,工作职责不同。法律工作者指的是虽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具有法律知识,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人员。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涉足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属于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门颁发资格证、执业证,依据相关法律参与案件的代理、诉讼、调查等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具有律师身份,不得以律师名义承揽业务,进行案件调查、代理诉讼等。在参与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民事案件,几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辩护外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但执业区域范围受法律规制,不得跨区域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办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法律工作者因为长期的诉讼代理与咨询服务,在诉讼中也体现了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能力,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在现实中得到体现。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然而,我国的不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却不尽一致。一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是《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部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广。那么,在具体的应用中该任何确定近亲属的范围呢 笔者认为,虽然三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是作为法律,对同一法律概念的规定不同时,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在其规定范围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还有《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比近亲属要广泛的多。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用亲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亲属的概念。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如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社区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从该条规定可看出,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即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同样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2、有关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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