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程序違反對於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判義務者,應當根據下述情況之一,確認是否屬於"嚴重耐性"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該等判決或裁判的態度:首先,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後,他們隱藏、轉移、出售、毀壞已經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根據法院的指派被妥善保管的財產,還有在合議中被要求轉移已經凍結的財產,這樣的行為導致判決或裁定無法得到有效的實施;其次,他們隱藏、轉移、出售、毀壞在執行過程中向法院提供保證的財產,此舉明顯地導致了判決或裁定無法被執行;再來,透過暴力、威脅的方式干擾或抵抗法律執行,以致於整個執行工作必須被迫停止;此外,集結群眾鬧事、衝破執行現場秩序,圍攻、扣留、毆打執行人員,使得執行工作竟無法正常進行;最後,損壞、搶奪執行案件信息,手指執行權力的工具,執法人員的制服以及執法人員所需的證件,并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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