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私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罪】违反枪 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 支、弹 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 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 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 枪 支、弹 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
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 军 用枪 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 藏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 枪 弹的非军 用枪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枪 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 军 用子 弹二十发以上、气 枪 铅 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 用子 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 榴 弹、炸 弹、地 雷、手 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 支、弹 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 支、弹 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 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 支、弹 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 匿所配备、配置的枪 支、弹 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