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针对骗取直补判几年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与财经方面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都规定在《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中,侵犯客体为同类客体,均为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行为客观方面也都违反了财经纪律,具有类似性质。所不同的是,《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属于兜底条款,该条款与《条例》第十一章中规定的其他各条款之间具有补充与被补充关系,即对于行为虽不符合该章所规定的各种具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然存在财经方面的违规要素的,可以依照该条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