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有以下几个回答:
四、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合同第5.4条约定原告在设备到现场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毕,10天内被告组织人员与原告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根据该条约定可知:
首先验收的义务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
其次,原告完成安装义务后被告应当在10天内履行验收义务;再次,若被告不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则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因此,在原告证明已经完成设备安装的情况下,如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被告就必须举出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验收义务但是原告的设备存在不能通过验收的证据,否则在被告拒不履行验收义务又将设备投入使用又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原告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但是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根本没有举出这种证据,所以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bi030169号合同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诉讼代理词怎么写参考如上范文。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