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以及《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gt;补充规定》第二点第1条的规定,关于计件工资制加班费问题,分两种情况:第
一,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第
二,如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则不能请求加班费。
有关计件工加班规定的内容请参考上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