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双方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合同双方所在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人民法院为约定的管辖法院,从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另外,由于仲裁规定的是一裁终局制,就是说仲裁裁决做出后不允许上诉,所以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做为申请仲裁的一方有权利选择部分仲裁员,加之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模式,所以仲裁收费虽略高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但越来越来多的经营者倾向于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时应当注意,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具体,不能用含糊的字眼,比如仅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解决,由于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在实践中做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发生争议时除非双方能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或条款,否则仲裁机构无法受理.鉴于上述原因,商户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为了减少长期诉讼的拖累,并为了使矛盾不致公开,或在解决争议时保守商业机密等,建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无论在成约时达成的仲裁条款还是事后专门另外签订的仲裁协议,均应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该条款可以写为:“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如此才算是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才有权处理相关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