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做了如下界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因此,一般情况如果盗窃达到两万三千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数额巨大”范围内,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初步确定刑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量刑还要充分考虑其他多方面因素,例如主体年龄、犯罪情节、有无自首立功、有无加重减轻情节等等,最后综合各个方面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