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规定,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绝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若无法定中断、中止事由,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应该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起诉或申请。因租赁合同形成的应收帐款应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起诉或申请。否则便会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应收帐款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