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口角,对方先动手打人,然后还手打伤他人,属于互殴不是正当防卫。互殴与正当防卫的主要是主观意图不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即正当防卫是侵害者明显的实施不法侵害,而防卫人则明显的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互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在互殴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查证谁先动手,则认定同时动手。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放弃斗殴进行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