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三种选择:对方在明知1月份的完整租赁对你来说很重要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其租赁合同1月9号即到期的事实,与你签订1月31日到期的转租赁合同,已经构成欺诈,你现在就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押金。因为还没有到履行的时间点,承租人——就是二房东和房东也还没有商量出结果,你无法确定对方到期能否履行合同,现在不能主张对方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到期不能履行,你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另外,如果主张转租赁合同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的部分无效,你也必须继续履行完毕合同有效的部分,直到1月9日。但是,即使是最有利的第一种选择,由于合同的撤销必须经过法院,而一旦打起官司,就不是一两个月能搞定的了。所以,建议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可以找司法所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实在不行就先另寻租处,这段时间先收集好证据,等事情办好了,再起诉二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