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所说的自愿加班是部分企业对付加班工资的常用套路。劳动法44条在加班上留了个大破绽,用人单位“安排”的才付加班工资,所以用人单位经常用“安排”来做文章,没安排而劳动者自行跑去学雷锋的就不给加班费。
2、这个套路是失败的,因为工时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要由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是否加班。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提出反证说此人虽然工作了,但我没安排。这太难了,用人单位几乎无法证明。
3、加班申请对用人单位没啥实质帮助,也许规章制度会写凡加班必须有申请,没申请就算学雷锋。但这是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说有加班申请,都在用人单位那里呢,于是就该用人单位举证没有加班申请,问题是他没法证明。
4、你公司用208小时作为正常工时,这个很古怪。违反了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