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朋友的公司和别人在谈一个项目,过段时间就要签合同了,想要问问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一般是指什么呢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29 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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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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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签订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变更的主体、合同解除的主体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了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九十三、九十四条、九十六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主体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其他条款也均规定了有关合同履行、变更等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效力本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
    全文
    8 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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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都有谁?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全文
    10 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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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由于“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因此,在确认合同效力的主体中,当事人间在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该理由原则上可以赞同,只是将无权解释视为没有法律价值,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解释说成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过于武断。因为法官或仲裁员的有权解释,往往是认同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解释,或者是以他们的解释为素材所作的解释。再如学者对个案的解释,对于总结合理规则、提出立法建议、指导审判实践等,显然是有法律价值的。
    全文
    7 2020-10-22 18: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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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指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人民法院只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确认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判定第三人履行民事义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效力或者范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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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延期房产证交付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开发商逾期履行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义务的处理问题,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答复和指导。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开发商有义务在商品房正式交付使用之后的第六十个自然日内,向该房屋所在地区域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资料备案。
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这项职责,导致已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无法按照预先约定的日期或法定的日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这个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我们可以参照如下的规定:
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取得日期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尚未完工的房屋时,我们就以房屋正式交付使用后的第九十个自然日作为计算起点;
而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已经竣工的房屋时,我们则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满九十个自然日后即视为违约行为发生。
如果开发商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资料,从而导致买受人无法在预定日期或法定日期内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开发商就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购房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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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主体是指具体的什么?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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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动迁房评估单价与评估均价如何确定其合理性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践操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评估方式:
首先,市场比较法是一种重要的估价手段,它通过将被估价对象与同时间点内曾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对,并根据这些相似物业的已知售价进行相应修整,从而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这种评估方式尤为适合直接反映被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情况。
其次,成本法是另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它通过求得被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者重建价格,然后再减去折旧部分,以期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再次,收益法是一种基于预期的评估方法,它通过预测被估价对象未来可能获得的正常净收益,选择合适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算至估价时点,最后进行累加,从而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此外,假设开发法也是一种常见的评估方法,它通过预估被估价对象在开发完成之后的价值,然后再减去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以及利润等因素,以期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最后,基准地价修正法是一种特殊的评估方法,它适用于政府已经明确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区域,通过将被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最终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选用的评估方法各异,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产生差异;
而如果未能正确运用评估方法,则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无法准确反映被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
因此,当发现评估结果存在异常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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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三和无独三的诉讼权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涉案范围各异。
在此处,我们需要区分的是两种常见的第三方参与者: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前者的参与原因在于他们对于本诉的当事人所争执的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请求权;
后者则是因为他们在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中并未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然而却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益关联性。
2.参与诉讼的缘由各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所以会参与到诉讼之中,主要是由于他们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已经侵犯到了自身的权益,因此他们会将这两者一并作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与原因则是他们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着法律上的利益关联性。
3.参与诉讼的方式各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发起诉讼,而无需经过法院的主动追加;
相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通过申请加入或由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追加。
4.享有的诉讼权利各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但他们无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被判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们有权提起上诉。
此外,在调解过程中,如果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的义务,那么必须得到他们的明确同意,并且调解书也应在送达给他们之前得到确认。
如果他们在签收前表示反对,那么该调解书将不会产生效力,法院将会立即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关系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所谓的“直系亲属”是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同时也包括从小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以及被其抚养长大的养子女。
此外,那些长期与发展对象共同生活且关系紧密的其他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人,亦可视为直系亲属范畴。
而对于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而言,这通常是指在政治、思想、生活等方面与其保持着紧密联系的旁系亲属,比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等。
除此之外,还包括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重要人物。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问话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来说,在对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士进行审讯时,有必要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在场。
然而,若无法联系上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的同谋者,那么便可考虑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是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出席,并且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在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如发现办案人员在审讯或审判过程中有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提出异议。
此外,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应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当面宣读。
对于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士,其处理方式如下:
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以及年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的人,仅在触犯特定罪行且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方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须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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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
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违法人员,犯罪的客体是指侵犯对象。犯罪的客体包括案件发生后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构成侵害的主体都是案件的犯罪客体。犯罪人员应该根据犯罪情况,赔偿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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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主合同的变更事项,必须事前知会保证人。
倘若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发生了变更,且该变更导致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有所增加,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将不对新增的债务部分负责提供担保。
然而,当主合同的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时,保证人依旧需按照变更后的新合同约定,承担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得到保证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并试图通过此举来减轻债务,此时保证人仍然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反之,若双方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以增加债务,则保证人对此部分新增的债务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改变了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只要没有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就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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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法官会调查双方隐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自主启动调查双方的私人生活和隐私。
然而,当一方向另一方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区域内提起离婚诉讼时,需出示可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实破裂的关键性证据。
虽然此类证据可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个人隐私领域,但这是由原告方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法院并不会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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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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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亡父母供养年限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核算方式,以及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制定上,具体如下:
被抚养人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生活费用应计算到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而若被抚养人因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体力劳动且并无其它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其生活费用则需要计算达二十年之久。
然而,当被抚养人超过六十周岁时,每增龄一岁,其生活费用便会减少一年;
而当被抚养人年届七十五周岁之后,其生活费用则将按照五年来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相关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可知,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最高年限实际上仅为二十年。
但是,若被抚养人在六十周岁以上,那么他们的生活费用将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递减;
而当被抚养人年过七十五周岁后,他们的生活费用将按照五年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八条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限加以确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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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犯罪主体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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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董事和总经理有哪些职责和权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董事与总经理这两个关键职务之间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会的正式成员,他们是代表整个公司的权益,并对股东大会负有全面责任的决策层核心力量。
其次,总经理则被视为公司运营实践中具体执行管理权的关键角色,主要职责在于落实并贯彻董事会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然而,它们两者在职能权限上亦存在显著差异。
董事的权力范围涵盖了表决权、知情权、建议及质询权以及提案权等多个方面。
而总经理的职权则源于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因此必须对董事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尽管如此,无论是董事还是总经理,都在公司治理架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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