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一)、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而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规定体现对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为主的精神。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时,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审查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因为精神病的种类与程度轻重对于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调查其言行与精神状况。第三,要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而言之就是指能够被刑法定罪量刑的自然人。一方面,考虑犯罪人的年龄,根据不同年龄划分承担不同的责任模式。另一方面,考虑犯罪人的精神和智力状况,从而判定其是否可以承担责任。可见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是在定罪量刑方面作出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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