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你详细讲一下内河运输合同诉讼应该要注意的问题,关于规范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
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纠纷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未对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
第二条(定义)
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第三条(无资质承运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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