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低 于或等于人均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本市须满 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持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城镇居 民廉租住房申请表》。
(2)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证明及低保存折。
(3)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有 私房的持《房屋所有权证》、租房的持《租赁合同》,有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 明)。
(4)户口簿及同户籍(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