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不能在工作期间结婚的,属于违反《婚姻法》的约定,该条款无效,所以用人单位依据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
两年前,单身的赵女士和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单位担心她会在合同期内结婚生子产生假期影响工作,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其在5年内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若有违反,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为想得到那份工作,赵女士无奈签下了合同。可是没想到自己很快有了心仪对象并结婚,最近又打算生宝宝,在得知她的情况后,前不久单位立即决定和她解除劳动合同。赵女士问,“我的合同还没到期,单位这样做究竟是否合理?我和单位的单身约定是否算数?”
答:虽然赵女士与公司有约在先,但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本案的“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公司明显是对聂女士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单身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聂女士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聂女士完全有权拒绝履行该约定。另一方面,“单身约定”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