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的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的主体,下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回、收购储备的范围 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因住宅搬迁退出的集体建设用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后两种情形,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收购储备中心采取无偿方式收回。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主要为各县(区)新农村建设基金和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化运作收益部分.该资金主要用于收购农民宅基地(含土地证以外实际占用部分)、收购用地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拆除费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并要求收购储备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封闭运作、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购的补偿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对象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无明确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补偿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复垦原有村民退出的住宅及宅基地。
五、集体建设用地收购的补偿面积的确定方式 补偿面积主要通过四种方式予以确定:一是在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的,补偿面积为原宅基地占地面积扣除新建房屋占地面积,根据相应标准给予补偿;二是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房的,按原宅基地面积给予全额补偿;三是乡镇企业按照补偿标准,按原使用面积给予全额补偿。
六、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按照实测面积给予全额补偿,如需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内配建的,补偿面积为原使用面积扣除新建设施占地面积. 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宅基地面积以发证面积为准.对事实上形成的超出发证面积的实际占用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证明,经四邻签字确认,并附图及现场照片.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进行核查,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面积进行测量,提出收购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