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诚意金于法无据
诚意金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也非法律规定的出质或留置财产,更非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性情况,因此对方没收诚意金没有法律根据。
二、没收诚意金于约不合
诚意金在合同中约定时已经明确双方解除合同时予以退还,对方不退还诚意金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对方没收诚意金属于不当得利。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