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
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针对“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中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4、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情形
1、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5、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为三年的情形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计算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
1、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3、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