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途时间是否应当计算为加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存在争议。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我们发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京0108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和(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中均驳回了劳动者要求将出差在途期间计算为加班费的请求。据此推断,北京和上海地区对此问题的裁判意见应当与本案类似。
但是,其他地区也存在不同的判例。比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滨功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中就将出差在途的时间认定为加班时间,其理由在于“在途时间仍然与工作有关”。
由此可见,出差在途时间能否计算为加班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全国性的统一意见,更多地取决于裁判者的自由衡量和内心确信。